第三,法治是价值之治。
1999 年修改宪法时,这部分内容又被进一步修改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。1978 年宪法恢复了 1954 年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,同时规定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。
近年来,以 坚持依宪治国、依宪执政思想为指导,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宪治国轨道。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,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、监督和管理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,以法律为主干,以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,由宪法相关法、民法商法、行政法、经济法、社会法、刑法、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。2004 年,该条规定再作修改: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。1. 合宪性审查程序的构建 自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创立以来,如何有效发现和纠正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,就成为这一制度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意识。
我国现行宪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。在宪法已经对某一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后,对于该制度的改革就必须以宪法为依据。可以说,在数治场景中,法律控制与归责既涉及对数字权力的控制,也涉及对传统行政权的控制,而后者更为关键。
再次,数治对行政程序公平原则带来极大冲击。在对行政活动进行数治赋能的同时,行政权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的数治,对行政法治也带来了巨大挑战。针对算法可解释性问题,可根据算法的技术复杂性程度,确立常识可解释性标准和专业可解释性标准,前者要求算法框架在公共知识意义上得到解释,后者要求对算法技术作出专业领域人员可理解的解释。有理由认为,当事人在行政过程中有类似的算法决策拒绝权。
在这一治理的路线图中,数据、技术和权力深度融合,共同服务于政府治理的目标。有研究者指出,包括码治理在内的数治有助于提高治理的规模效率。
在我国,国务院发布的《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》也提出:要利用人工智能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。玛蒂尔德·柯恩(Mathilde Cohen)指出:法治所要求的无非是国家无论做什么都是以一种可预期的、持续一致的方式做出并通过理由加以证成。例如,在疫情防控、网络管控、反恐等领域,政府大量运用数字技术,采取视频监控、生物识别、行程轨迹排查等方式,对个人数据进行采集、分析和挖掘,从而防控相关风险。同时,随着技术不断迭代,数治应用场景越来越多,社会现实的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,公共治理对数治的依赖程度也随之不断增强。
三、数治的内在逻辑及外在效应 (一)数治作为治理模式的内在逻辑 从学说史看,数治的源头可追溯到将数目字和量化统计(number)引入治理理论(governance theory)的努力,其关注点是治理中的量化和数理统计工具。遵循协同演化逻辑,法治系统对数治的约束,也需要针对数据、算法等关键变量而进行控制手段和机制的改进。再次,从法治的价值之治要求来看,法治强调对权力的约束、对个人尊严和权利的保障。在这种治理技术辐射之下,每个给定的治理场景和语境都需要对资源配置、关系设定、工具选择等治理要素展开重新考虑。
在治理的技术路线上,数字技术驱动的行政依赖对治理领域的人和事进行大规模数据化。加强监管事项清单数字化管理,运用多源数据为市场主体精准‘画像,强化风险研判与预测预警。
这一系统基于数据、代码、算法而发生作用,具有知识和技术的垄断性特征,在运行程序上具有封闭性和自足性,这容易淡化和忽视权力运行的反思性和开放性要求,呈现不断自我强化(self-reinforcing)的特性。监管机构通过采集、分析数据,运用算法模式进行决策,从而对监管对象的行为及其趋势进行分析,预测未来风险,并采取风险干预等措施。
例如,行政机关将特定主体列入黑名单、健康码弹窗等行为,都是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定,但在上述数治场景中,当事人的知情、参与、抗辩等程序权利被架空,行政机关的证明义务、说明理由义务被虚化。3.自我强化效应 上述自我指涉效应,在数治的应用过程中会进一步导致自我强化效应。促进人工智能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深度应用,推动构建公共安全智能化监测预警与控制体系。行政法治原则要求政府权力受法律约束,行政活动依法进行。仅仅强调技术的工具有效性而忽视价值和目的,行政活动就会偏离国家目的,导致手段与目的关系的错位。技术变革的非均衡效应带来了数字鸿沟。
数治具有自我指涉及自我强化的特性,其赋能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关系结构的失衡。从法治视角看,无论是英美的法治原则(rule of law),还是德国的法治国(Rechtsstaat)原则,都强调政府权力必须受法律控制、个人权利受法律保障等基本价值立场。
在苏皮特看来,数目字化治理技术淡化了传统的国家和法律在治理中的作用,模糊了国家与市场的边界。这要求算法模型的建构和调整,应当接受法治价值之治的指引,将价值理性通过代码、编程嵌入算法模型之中,体现技术向善(tech for good),防止行政与技术结盟将私利或偏好的特洛伊木马植入技术系统之中。
4.关系失衡效应 数治也加剧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关系结构的失衡。数字技术在对行政赋能的同时,对相对人权利会产生哪些影响?对法治的外部社会环境和权力结构会产生哪些影响?这些都是值得追问和反思的重大理论和现实命题。
我们有必要从场景化观察切入,对数治的特质及其整体效应进行探讨。因此,一旦大数据、算法等技术兴起,其实现政府治理目标的潜在效用自然会得到行政的青睐。这一过程不断在闭环中延续展开,难以防止系统自身运行的惯性。但这种转型升级并不意味着数治对行政法治原则和价值的颠覆,而是行政法治系统的技术调整和工具改进。
来源:《中国人民大学学报》2022年第6期。在数字化时代,国家是最大的数据处理平台。
面对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实,法治系统需要相应调整已成共识,分歧在于应该调整什么?如何调整? 为回答上述问题,我们需要剖析数治技术冲击下法治的变与不变之道。与此同时,在利害关系愈发复杂、行政资源相应地愈发不足的政府治理领域,行政主体需要高效、精准地对交织的利害关系进行识别和调整,对瞬息万变的复杂事实进行识别和化约。
金融监管、市场风险监管、社会信用监管等,便是数字化监管的典型场景。我们的身体、我们的社会关系、自然界,以及政治和经济———一切都将以更精细、精确、透彻的方式被获取、分析和评价。
2.算法决策的程序控制 学术界围绕算法治理已经进行了大量讨论,这些讨论涉及算法透明、算法可理解、算法可信任等问题。我国的依法行政原则及法治政府建设,也强调这种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政府治理模式。基于数治的自我指涉特性,如果个人被系统误判,不公正、歧视将会被固化。在某种意义上,对技术系统输入指令代码的过程,也是一个输入偏好的过程。
不仅需要重视技术对行政的数字赋能,也需要重视对个人和社会的数字赋权。例如,《网络安全法》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、合法、必要原则,《民法典》对公共场所的监控作了规定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明确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原则上适用该法的规定。
(一)数字化监管 在传统监管观念和治理手段基础上,为回应市场与社会中复杂、多样的风险治理难题,政府将数字技术广泛运用到行政监管领域。(四)预防式执法 将目光投向秩序行政领域,也可以发现数治的应用场景。
以数据处理、分析、算法决策为代表的数治技术的广泛运用,不仅延伸了行政权辐射的范围,放大了行政权的作用效果,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对原有的公共治理结构、组织模式、运作机制、归责原理等产生冲击。因此,在中国的数字政府建设中,不仅需要重视技术与行政的结合,更需要重视数治与法治的融合,将数治纳入法治框架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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